征信系统(四)

    【连载下集四,(总32)】
    征信系统(四)
     
        二、征信系统解析
    前三期连载对中外征信系统作了教科书式的描述,给出了基础概念,本期开始从五个专题展开实证解析:中外公共征信系统比较,外国公共征信系统比较,公共与非公征信系统关系,征信与信用评级的关系,逆向选择与帕累托最优。五个专题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即有利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换言之,是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反思和深化的基本观点。
    (一)中外公共征信系统比较分析。综观中外公共征信系统历史、发展和现状,其特征拟从机构及其制式、数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1、机构及其制式比较分析
    我国公共征信系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人民银行的征信服务中心构成(以下简称:“政府征信系统”、“人行征信系统”),而且前者不适用于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序列。因此,我国公共征信系统的机构及其制式的特征为双机构双轨管辖制式。
    国际上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以欧洲七国为例,其公共征信系统就是指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举办的征信机构,受相关法规管辖。虽然政府没有举办类似于我国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却形成了无形的网格化征信系统,法规管辖一视同仁。
    欧洲七国公共征信系统国际上具有代表性,其机构及其制式主要特征为单一机构。
    2、数据采集方式及其范围比较分析
    (1)央行公共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及其范围比较
    我国人行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分为金融交易记录信息和公共信用记录信息两部分,一般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其中,金融交易记录,贷款记录没有设定最低金额限制,信息主要源于信贷系统和银联、网联系统的实时信息;公共信用记录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企业环保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
    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质检信息、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以及缴纳公共事业费信息等,信息定期更新。
    外国公共征信系统(央行或监管机构),仍以欧洲公共征信模式七国为例,按消费者和企业来区分信息采集范围。对消费者,90%公共征信系统采集借款人姓名、贷款金额与类型三类基本信息,仅有39%公共征信系统采集个人地址及纳税人身份号码。对企业,公共征信系统一般都会采集风险暴露(贷款金额)、贷款评级以及贷款抵押的价值,采集的信息还会延伸至放款机构关注的其他信息,包括地址、纳税人身份号码、企业主的姓名。当然,这些信息都是实时信息。(注:引自世界银行的全球征信调研报告)
    以上分析显示,与欧洲七国公共征信体系相比,信息采集范围方面,我国人行征信体系与前者之间差异较大,交易信息、主体基础信息数据项明显多于前者,公共行为信息是前者不予采集,有的国家仅采集负面交易信息;限定方面,前者设置了最低金额贷款,人行征信体系没有类似设置。两者的相同之处,公共征信系统采集企业信息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向银行监管者提供有关机构(至贷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信息。
    (2)公共行为信息领域信息范围比较
    我国政府征信系统(上海市分系统)发布的2019版行为清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显示,政府征信系统(上海市)信息采集范围包括法人失信行为涉及49家单位3055个事项,法人非失信行为涉及17家单位95个事项;自然人失信行为涉及39家单位1175个事项;自然人非失信行为涉及16家单位80个事项。失信记录被显示极严重或严重获一般的标注,一般定期更新。信息采集的路径是归集、非实时。
    前面提到欧洲公共征信模式七国均是单一的公共征信系统,尽管没有类似于我国的政府征信系统,尽管这样这些国家在征信主体行为信用领域征信管理成效显著,主要得益于用制度保证征信主体诸如违法违规、欠缴、公共行为等方面的负面记录实现高度共享,即非移动共享,信息采集的路径是非移动共享、实时。
    以上分析显示,与欧洲七国公共征信体系相比,信息采集方式方面,我国有政府征信系统,信息归集顺理成章;欧洲七国没有类似我国的政府征信系统,缺乏归集的载体,开展非信贷交易领域公共征信管理,建立高度信息共享制度,实
    现征信主体非信贷交易领域公共信用记录非移动共享是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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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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